配合、协助法院执行,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南通一家公司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没有及时扣留员工工资,崇川法院执行法官上门沟通释法,公司负责人却纠集员工围堵叫嚷,因此被法院罚款5万元,并补足擅自向员工发放的收入。

  被执行人曹某系某建筑材料公司的职工。2023年4月,崇川法院执行法官前往某建筑材料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材料由该公司负责人费某在公司注册登记地现场签收,要求该公司除每月向被执行人发放基本生活费1500元外,扣留被执行人的其他工资、奖金等收入。今年1月,执行法官在核实后要求提取此前扣留的收入,但某建筑材料公司迟迟未将有关款项转入崇川法院的指定银行账户。

  今年3月,执行法官再次前往某建筑材料公司了解未付款的缘由,并与费某进行谈话。费某称因与公司法务、财务沟通时间较长,故直至2023年11月才开始扣留被执行人曹某的收入。执行法官当场释明,某建筑材料公司作为有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单位,在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隔7个月后才开始扣留被执行人曹某的收入,显然超过了合理的内部报告和审批所需时间,要求某建筑材料公司在期限内追回、补足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否则法院可依法予以司法惩戒。

  费某情绪激动,纠集其他员工向执行法官叫嚷,且拒绝在执行笔录上签字。执行法官耐心进行释法、劝解,并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录了谈话全过程。此后,执行法官又多次以电话、现场谈话等方式与费某及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该公司始终置若罔闻。

  鉴于某建筑材料公司一直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且经多次提醒、告知,仍不予纠正,崇川法院于今年5月23日作出罚款决定,对某建筑材料公司处以司法罚款5万元。在送达罚款决定时,该公司拒绝签收,并再次纠集多名员工对法官进行围堵。法官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此后,某建筑材料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承办法官释明、教育,该公司最终认识到错误,撤回复议申请。近日,该公司已向崇川法院缴纳5万元司法罚款,并将擅自向被执行人发放的收入全额补足后转至崇川法院指定银行账户内,相关工作人员亦就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言行书面道歉。

  配合、协助法院执行,是每一个社会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在开展强制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如需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关单位、个人即产生协助执行义务。如拒不协助,给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责令其在期限内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有权对其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贲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