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阴法院长一庭坚持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落实惩治与预防并重要求,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一是依法打击非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等污染长江环境行为。依法审结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并交办的污染长江岸线、干流水域刑事案件,通过刑民并举强化对环境污染者的责任追究,保障环保督察发挥利剑作用。如某电气公司、王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某电气公司含重金属水污染物超标排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江阴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某电气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电气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事务性费用共计100.3万元。某船舶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某船舶公司未经审批违法占用长江岸线建设和经营船舶修造和拆解项目,并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钢砂排入长江河道,污染长江岸线土壤、水和大气,某船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同时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依法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破坏长江生态行为。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涉渔违法犯罪,为长江十年禁捕“三年强基础、顶得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4年一季度新收4件,同比2023年一季度下降33.3%。积极应对长江十年禁捕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诉源治理和长效管理,如审理一起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查明作案工具系退捕渔船和网具,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后存在管理漏洞,向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加强渔船渔具管理的司法建议,该建议被评为全省法院2022年度优秀司法建议。

  三是严厉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违法犯罪,保障长江防洪、供水、通航和生态安全。针对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施行以后实施的盗采长江江砂案件,参照相关行政处罚条款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坚持对涉砂“采、驳、运、销”犯罪产业链全面打击,如仲某山团伙非法采矿案,团伙涉及出资股东、船舶驾驶员、吸砂机器操作人员、望风人员、顶泵人员、货船主、过驳人员、江砂收购人员共61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主犯仲某山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2万元。(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