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王某系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2022年12月17日晚,方某、王某经公司同意后商务宴请张某,聚会结束时,众人都已处于饮酒状态,方某和张某均表示今晚不要回去了,酒后驾驶太危险。但王某怕影响次日工作,坚持要求方某驾车返程,于是王某坐在副驾驶、张某坐后排一同返程。

  途中,方某因酒精影响,判断力和反应能力大幅下降,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电线杆。事故造成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王某当场死亡。警方和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经过勘查和检测,确定方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标,属于酒后驾车,判定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方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某的家属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随后,王某的家属将方某、张某以及借车给方某使用的徐某都起诉到海门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列出的争议焦点是:方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是否应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明知方某饮酒了,还让他驾车返程,王某自身是否承担责任;一同饮酒返程的张某及车主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方某招待张某为公司许可,但其在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显然并非职务行为所能涵盖;王某与方某、张某共同饮酒,对相互之间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告,以降低安全风险,该案中,受害人王某作为共同饮酒人非但未能尽到提醒、劝告义务,还存在指使、要求方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其存有过错,应依据其过错承担责任。同样,张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能尽到提醒、劝告义务,有过错,应依据其过错承担责任。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有驾照的方某驾驶,后续发生事故,不属于徐某可控范围,他的出借行为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海门法院判决原告损失由被告方某赔偿130余万元;由被告张某赔偿5万元。

  法官提醒:这起悲剧性的案例再次警示我们,饮酒后切勿驾车,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同时,切勿在明知对方饮酒的情况下,指示或者纵容其开车,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