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我省“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改革破冰

  30名“诚信而不幸者”脱困

  记者26日从江苏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十项亮点工作发布会上获悉,“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改革试点工作在我省破冰。目前,试点法院已受理案件62件,结案31件,30名“诚信而不幸者”获得重新创业、东山再起的机会。

  省高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介绍,目前,我省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个人逾60万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诚信生产经营的创业者,但受近年经济下滑影响或因疫情而陷入债务困境。由于我国尚无个人破产制度,这类人员没有免责解困、恢复元气的合法渠道。 (摘自《新华日报》2021年1月28日17版)

  【重访】

  家住昆山、71岁的老王做梦也没想到,自己还有机会像普通老人一样逛公园,过上平和安定的晚年生活。老王是全国首例企业与股东“合并破产”案件主角,他的人生曾因债务危机跌入谷底。3年前,得益于我省试点“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改革,老王获得“新生”。

  作为这起“全国首例”案件的承办法官,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昆山市企业重整服务中心主任欧平近期带着回访任务,再次踏进老王家。老王一家三代住在一套老旧房子里,家具陈旧,但家中收拾得干净温馨。“儿子为我提供连带保证,也被免除责任,现在找了一份眼镜店销售的工作,也不错。”老王细细地向欧平分享近况。

  老王原是昆山某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后因经营不善,公司资不抵债,昆山法院依法裁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调查后发现,公司并未独立规范建立账册,公司财产与老王个人财产高度混同,老王以个人名义民间借贷的部分款项也投入到公司经营,清算遇阻。

  “我们将老王相关情况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后,债权人同意将印刷公司厂房和老王名下的一套住房进行拍卖,对拍卖款完成分配后,剩余债务将不再要求老王清偿。”欧平说,企业与个人债务合并清理,既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也为老王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司法实践中,像老王这样“个人破产”的情况大量存在。截至去年底,我省处于被人民法院限制消费状态的自然被执行人已达91.51万名,其中49.18万名已被限制消费3年以上。大量被执行人由于经营失败、疾病、事故、家庭变故等原因陷入债务困境,很多人“翻身”无望选择“躺平”,一些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或绝路。

  此时,一个设计良好的类个人破产制度给了他们一次失败后“东山再起”的机会。2019年10月我省启动“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省法院在吴江法院、新沂法院开展试点,在初步探索出一套工作模式后,逐步向全省推广。2022年底,全省13个设区市的中基层法院均已纳入试点范围,在全国率先实现全省覆盖。截至6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1241件,188名债务人在清偿1.28亿元债务后,其余债务得到免除,一批“诚信债务人”获得重生。

  高效便捷,是江苏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的一大特点。省法院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主要模式,以“执破融合”为基本思路,组建执行和破产法官联合合议庭办理类个人破产案件,针对被执行人不同情形,设置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等3种简易程序,降低程序成本,让改革在快车道上运行。

  开展试点工作,法院不是“单打独斗”。我省法院以府院联动作为推进试点工作的重要方法,着力推进解决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管理人参与积极性不高、金融机构债务豁免难度大等实际问题。6月28日,省法院联合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出台《江苏省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解决信用修复“重复申请”“修复结果不同步”问题,帮助“诚信而不幸者”更好“站起来”。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一些深层次矛盾和现实问题逐渐凸显。当涉及债权人核心权益时,由于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的明确法律依据及制度支撑,试点工作的法律效力往往容易受到质疑。

  让欧平等法官们感到振奋的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在第二部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既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更让我们坚定进一步深化试点改革的信心。”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朱嵘说,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基本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江苏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既有发达的城市又有广阔的农村,个人经营主体数量庞大,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高,社会信用体系较为健全,人民法院执行和破产审判工作基础较好,初步具备开展个人破产地方立法的各项条件。“我们将按照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争取纳入个人破产地方立法试点范围,更好地为我国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样本和经验基础。”朱嵘告诉记者。

  受“人不死账不烂”“负债还钱天经地义”等传统观念影响,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省法院专项调研发现,超四成受访者对个人破产制度不了解,过半受访者不能接受对确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免除债务。眼下,我省一些法院已经开始了新尝试——以制度名称为突破口,将个人破产程序命名为“诚信债务人重生程序”,改变公众对个人破产的固有评价。朱嵘说:“‘诚信’二字,既是对适用主体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给社会公众的一颗‘定心丸’;‘重生’二字,带有对债务人的希望,更好契合公众的心理需求和价值期盼。”

  离开老王家,欧平不禁感慨:“乐见更多‘诚信债务人’翻开人生新篇章。”(顾敏 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