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醉驾新规之前发生的醉驾行为,实缓刑的认定有无变化?近日,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新规之前的醉驾案例,被告人的酒精含量未达到旧规的实刑标准,逃避检查行为也不存在新规实刑标准要求的“暴力抗拒”情节,但仍被判处实刑。

  2023年11月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姚港路工商银行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执法检查时,其从机动车驾驶室转移到后排座位,并在民警现场询问时称其未驾驶。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8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未达到200mg/100mL,虽有逃避检查行为,但未暴力抗拒执法,建议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乙醇含量及逃避检查情节,但认为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遂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不能拆分犯罪情节而分别适用新旧规实缓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醉驾新规》)于2023年12月28日施行,关于醉驾被告人的实缓刑标准,《两高两部醉驾新规》较江苏高院、江苏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法、高检量刑实施细则》)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对于发生在《两高两部醉驾新规》施行前的醉驾行为,在新规之下判定实缓刑标准原则上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例如,对于酒精含量情节,《高法、高检量刑实施细则》规定需达到200mg/100mL才处以实刑,而《两高两部醉驾新规》规定达到180mg/100mL就应处以实刑,如果本案中张某某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则可以适用其行为时较轻的《高法、高检量刑实施细则》对其判处缓刑。又如,对于逃避检查情节,依《高法、高检量刑实施细则》应处以实刑,而《两高两部醉驾新规》要求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才应处以实刑,故仅就张某某本案中的逃避情节,适用新规更轻并可判处缓刑。

  然而,对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不能拆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而分别适用新旧规中的缓刑标准,酒精含量和逃避检查情节统一于被告人张某某一身,行为人的量刑情节不能割裂单独评价而应整体考察,要么全案适用新规要么全案适用旧规。张某某的行为适用《高法、高检量刑实施细则》的话,其逃避检查情节是实刑情节应处实刑;适用《两高两部醉驾新规》的话,其酒精含量是实刑情节应处实刑。因此,对张某某不宜适用缓刑。(顾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