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海门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通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460万元。诉讼中,南通某建材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冻结了某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60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被冻结的账户系该公司用于融资贷款的银行保证金账户,影响公司办理贷款,请求法院尽快解除冻结。

  海门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施继业考虑到不仅要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也要保障被执行人公司的正常运转。在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当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协商。最终,南通某建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某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协议。申请执行人南通某建材公司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全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近日,某集团有限公司派人到法院当面向施继业送锦旗表达感谢。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更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海门法院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仍将继续统筹考虑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保障和被执行人生产生活需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张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