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亦是构建和谐、稳定商业关系的基石,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诚实信用原则。海门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公司销售经理王某打起了“两头赚”的如意算盘,隐瞒公司与他人合伙成立关联公司,成为原告公司的客户,企图一边低价买进公司产品,一边包装后再高价售出,一进一出间既挣到了原告公司的销售提成,又赚到了关联公司的销售利润。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关联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客户资源均在其合伙人掌控之中,王某被架空后“钱货两空”。在原告公司起诉该关联公司索要货款后,王某又企图撇清其与关联公司的关系,在诚信原则上来回横跳。近日,海门法院判决该关联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王某本人也将承担其作为关联公司股东所相应的责任。

  2019年前后,王某在江苏启东地区从事锂电池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厂家包括岳阳某新能源公司等多家公司,周某系其客户。2021年,王、周二人决定共同成立某电子科技公司,主营电池销售,王某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持股51%。其后,王某因代理业绩突出,入职岳阳某新能源公司,成为该公司销售经理。为了达到多挣利润的目的,王某隐瞒能源公司,将公司产品销售给其和周某成立的某电子科技公司。后因该电子科技公司结欠岳阳某新能源公司货款,岳阳某新能源公司依据销售经理王某提交的销售对账单以及王某在另案中陈述的欠款客户名称和金额,向某电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诉讼过程中,王某因未能在某电子科技公司的经营中实际掌控到销售货款,权衡利弊后矢口否认销售对象为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事实,称案涉货物实际的销售对象为周某个人。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岳阳某新能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未能和客户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前提下,王某本人对其经手业务采购相对人的认定和确认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根据王某在另案中的陈述,其作为岳阳某新能源公司的销售经理,已将案涉货物销售给某电子科技公司,且王某准确的陈述了该公司结欠原告货款的金额;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因考虑到案涉货物销售至某电子科技公司后,销售渠道和回款均由合伙人周某掌控,其未能实际分得销售利润,反而有可能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转口否认销售的客户主体,企图撇清与自己的利益关系,该种“趋利避害”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有违诚信原则,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开展商业活动,才能建立良好的声誉和获得可持续发展。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已经依约履行交付货品义务的,买受人也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该义务依据有效合同约定而存在,不以其他因素而转移,交易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约履行。

  该案中,原告公司销售经理暨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违背商业诚信的表现。王某作为卖方公司的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低价拿货后又通过自己公司的销售渠道加价卖出,已经违背了销售人员的职业操守;后又因回款情况不理想、收益不佳,又想逃避买卖合同中己方支付货款的义务;整个交易过程中,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展现出一种“趋利避害”的行为模式,“有利可图”时,其身份是买方公司股东,“无利可图”时,其又只是卖方公司销售人员,无视商业诚信与合同义务,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法院经审理后对其抗辩不予以采纳并作出了否定性评价。(程炎 钱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