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是上下楼邻居关系,王某住二楼,沈某住一楼。王某发现沈某在两家搭界的外墙搭建了雨棚,自此便开始烦恼,下雨天雨水打在雨棚上噪音巨大,同时搭建延伸雨棚后,易于攀爬的结构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拆除两家中间的雨棚。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被告利用共有的外墙未经相邻业主的同意,擅自在一楼上方公共部位搭建固定的金属结构雨棚。搭建的雨棚与原告二楼房屋下端相邻,势必给相邻方的二楼住户增加一定的安全隐患及增加雨天的噪音影响。故崇川法院判决拆除被告沈某在外墙搭建的雨棚。

  法官说法: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与邻为善、邻里互助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生活领域的重要体现。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