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草案)》,这意味着江苏将在全国率先为这一领域进行专门立法。

  目前,江苏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达7.4万多家,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得到长足发展,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亟需从立法层面加大制度供给,引领和推动该领域高质量发展。

  秉持“小快灵”“小切口”立法理念,草案不分章节,共24条,界定农业社会化服务具体内容,规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明确支持服务主体培育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具备能力的各类主体按需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同时,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产业发展,草案明确,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统筹设施、装备、技术、人才等资源,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需求提供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生产资源集约、节约和高效利用。

  立法立足多元服务主体的发展期盼和面临的矛盾问题,在坚持发展农技推广等公益性服务基础上,突出支持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化服务,从用地、用水、用电以及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还对科技、人才支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明确,从加强用地保障、创新信贷保险支持、培育服务品牌等重点入手,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长效机制建设。(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