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的交通事故案件,在鉴定听证阶段就化解掉矛盾,既能节约时间和鉴定费,又能尽快案结事了,这样双方都能在最大限度内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这是如皋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法官助理沈寿平在谈及调解工作时总结的心得,也是她日常工作的一个写照。
2024年2月,石某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回家的路上追尾了朱某推行的电动自行车,致使朱某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石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石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朱某将石某起诉至法院,同时对其误工期限、营养期限及护理期限申请法医学鉴定。
法官助理沈寿平在翻阅、审查朱某提供的伤情材料、损失清单等证据材料后,通知双方进行鉴定前的听证程序。在双方到场后,沈寿平与双方进行背对背谈话,先行对原告进行劝解,本案中的被告系自然人,事故损失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才是本起案件的最优解。后她对被告进行谈话,告诫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严重法律后果,本案如需鉴定,相应的鉴定费也是需要其承担的,现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依法承担责任才能促成纠纷尽快化解。
经过沈寿平在原、被告之间多次耐心劝解,疏通双方之间的堵点、难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石某赔偿原告朱某100000元,并当场履行。
这是交通事故审判庭工作的一隅,他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又将经验运用于司法实践,怀揣为民情怀,高效高质化解矛盾纠纷,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事了人和”为目标,助力构建平安和谐社会。(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