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立法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要求各地着力提供更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
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此次立法旨在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进程,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业,更好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服务于就业优先、人才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定位,要求江苏各地着力提供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建立区域性、有特色的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信息交流、现场对接、即时到岗等提供便利服务,培育和发展为家政、医疗护理、养老、托育等提供服务的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草案还要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支持,为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等提供人才供求对接服务。
立法拟对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活动进行规范,以优化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境。其中,特别列举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禁止性行为,如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发布的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也被明确,包括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完善监管措施;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信用监管等。
为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措施,草案在政策引导、平台建设、服务质量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明确我省推动开展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推进长三角区域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服务标准统一、机构等级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互认。(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