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如皋市人民法院搬经法庭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例。2023年6月,原告王某通过闲鱼平台向被告李某预约购买两张某地演唱会门票。
王某询问:“1680内场多少?”
李某回复:“+1600”
“+1500可以吗?”王某再问。
李某回答:“可,但票紧张,需要秒付款。不包售后,只限延期、取消,强实名退票钱、溢价不退。”
王某发送信息,“来一对,我给你地址。”
谈妥后,王某向李某购买两张某地演唱会门票并支付了6360元(其中票价3360元、溢价3000元),李某通过网络平台抢购两张上述门票,并按王某要求填写了收货地址,王某确认收货。
王某购票后第四天,演唱会官方发布需要强实名,纸质票无法使用,原告王某找到被告李某协商退款事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款项,被告回复“只退票款,不退溢价”,原告说“之前纸质票,现在是电子票”,被告回复“我提前说过的,强实名退票钱、溢价不退”“退不了”。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
对于票价3360元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双方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张演唱会门票的溢价款3000元被告是否应该退还,原告认为合同目的没有实现,被告应该全额退款,但被告认为已提前告知原告强实名不退溢价,原告知晓并同意后才购票,所以现在不能要求退溢价。双方坚持己见,各不退步。
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原被告逐渐意识到自身行为亦存在过错: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强实名退票钱、溢价不退”,原告仍下单支付并在未收到货时已在平台确认收货;同时,对于被告来说,尽管已提前告知强实名不退溢价款,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演唱会门票溢价金额已近100%,另外被告从事票务买卖的行为并不值得提倡和鼓励。最后,原被告双方同意分担因“强实名”查验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损失,被告自愿返还原告票价款3360元和溢价款1500元,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2023年9月12日,文旅部、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第八条规定,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规定出台后,不少演唱会都发布“强实名”入场制度,要求在购票时就要填写观演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等内容,所购得的门票只能观演人自己观看,入场时需要刷身份证或者人脸识别,“人票合一”之后才能入场。作为消费者,我们要理性消费,共同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体验“双向奔赴”的快乐。(沈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