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一些驾驶员或者乘客因为疏忽,没有查看周围有无车辆经过就直接开门下车,继而引发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伤亡。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开门杀”案件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刘某开车带着好友陆某等人,驾驶途中临时靠边停车商量吃饭事宜,乘车人陆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打电话向母亲报备时,与后方驾驶电动车的陈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未对乘坐人开门下车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陆某开门下车疏于观察,妨碍他人行驶,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伤情稳定后将刘某、陆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陆某对事故均存在过错,二人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发生,构成共同侵权,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保险人,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刘某、陆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陈某完毕后,依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向陆某追偿保险公司承担的商业险赔付部分60%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高额赔偿请求,显然年仅20出头的陆某难以承受,考虑案件情况特殊,一纸判决无法真正解决问题,法官决定用调解的方式啃下这块“硬骨头”。承办法官随即联系陆某,电话中陆某情绪异常低落,因为自己的小疏忽引发大事故,面对高额的赔偿请求,陆某已经失去了生活的希望。承办法官还通过网格员系统向包组村干了解陆某的家庭情况及履行能力,向陆某的父母亲了解陆某近况、心理,以免陆某因情绪低落做出过激行为。随即将了解到情况反馈给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公司考虑陆某的实际情况,在数额方面做出让步,同时也兼顾考虑保险公司追偿赔款的效率。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在一轮又一轮的协商、谈判中,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陆某在父母亲的帮助下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3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调解方案,至此案结事了。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小疏忽”引发大事故,汽车已普遍进入大众生活,停车开门下车是大多数人生活中经常有的行为,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严重后果。因此,车辆与行人都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为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驾驶员要将车辆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除驾驶人外,车上其他乘员要从右侧下车;驾驶人注意提醒乘客,尤其是后排乘客,在看清车辆周围路况,确认安全后才开门下车。(季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