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民一庭王卫华法官与特邀调解员王国鸿联合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促成用人单位当场向劳动者履行给付义务。这是2024年5月如皋市劳动争议联动化解工作机制设立以来,通过“法官+特邀调解员”实质解纷的又一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吴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2年8月,吴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所受伤情构成九级伤残。2023年12月初,吴某收到来自A公司的两份通知,其中一份通知载明吴某的请假单早已期满,通知其立即到岗;另一份通知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A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后,吴某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各项工伤待遇损失。如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吴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并非违法解除,故裁决支持A公司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及吴某主张的各项工伤待遇损失。仲裁裁决作出后,吴某与A公司均不服,双双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
调处纠纷
联合调解时,王卫华法官结合离职申请表和吴某的证据,向吴某释明,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合同期满后A公司有义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吴某理解后认可仲裁裁决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认定。“工伤待遇损失是吴某的合法诉求,吴某的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均已经确定,作为用人单位,你们对于吴某没有能通过工伤保险获赔的损失就要承担给付责任。”王国鸿也找准矛盾点向A公司分析道。经过分头做工作,双方关系逐渐缓和、争议逐渐缩小,王卫华、王国鸿趁势针对剩余的争议事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与双方进一步沟通,最终,双方对工伤待遇损失及经济补偿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官和特邀调解员的见证下,A公司当场将款项转账至吴某银行卡,纠纷彻底化解。(周思童 王钰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