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次性困难救助范围扩大,江苏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家庭将获更多保障——

  应救尽救,为受困家庭撑起一片天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出台《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实施细则》,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次性困难救助旨在向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家庭给予应急性、临时性生活保障,充分体现救助基金“扶危救急”的目标导向,推动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为保障民生福祉发挥积极作用。

  2011年,省政府设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依法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并明确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本次出台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政策,对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等进行了调整。

  《细则》取消“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以及“受害人及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两项前置条件。将救助对象由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两类拓展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4类。

  一般情况下由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主体,如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无法办理时可委托第三人代为申请。让更多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庭能够感受到政策温度,着力做到“应救尽救”。

  《细则》充分考虑近年来我省居民收入、物价水平、消费支出等指标的变化,并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金额标准保持统一,将原“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中“伤残3万元、死亡5万元”的两档补助最高标准进行适应性调整,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将伤残的救助标准,由“3万元乘以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提高至“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2023年为63211元)乘以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将死亡的救助标准,由“根据受害人承担扶养责任的人数,每人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高至“根据受害人承担赡(抚、扶)养责任的人数乘以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如2023年为40461元),且最高不超过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细则》按照“最少必须”原则,对一次性困难救助程序进行逐一梳理、逐项优化,最大限度精简申报材料,提高救助效率。明确程序环节,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严格遵循“当事人提出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对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组织审查—将拟救助对象情况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救助对象拨付救助资金”的工作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标准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困难认定等证明材料,由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受害人及其家庭是否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对象开展认定,并推送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具体实施一次性困难救助的部门及单位,无需申请人自行提供。当申请人在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时,受害人尚未取得伤残鉴定意见的,给予申请人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先行救助”申请的权利,即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照相关规定认定受害人伤残等级,并据此给付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该项政策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了便利,缩短了救助等待时间。

  据了解,一次性困难救助不是简单地将资金“一拨了之”,在救助资金拨付后,还将继续动态了解救助对象生活状态,根据实际情况转介其他社会救助服务,推动社会救助由单一物质救助向“物质+服务”综合救助转变。申请人可拨打江苏道路救助基金24小时热线电话96019进行咨询办理或登录江苏道路救助基金官网(http://www.jsdljz.com)进行政策查询。(杨民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