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梅正荣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梅正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2年,梅正荣利用担任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局长、太仓港管委会主任、苏州市副市长、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等职务之便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汽车销售、工程项目承接、航线开辟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19万余元。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正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