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定做加工合同》,约定由服装厂加工女士背带裤,一个月后交货,交货后30天内结清款项。但出货时,服装厂以贸易公司提供的大货面料与样品面料不符,导致加工难度增大,需提高加工费为由拒绝交货。为避免下游出口订单违约,贸易公司不得不先行超付加工费27870元以提取货物,后自行提货并采用空运方式运送出口,为此多支付运费12400余元,且因部分货物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又多支付回修费及二次检验费3700余元。贸易公司诉至崇川法院,要求服装厂返还超付的加工费,并赔偿损失16000余元。

法院组织听证时发现,服装厂正式批量加工前已进行封样,且封样样衣面料与大货面料一致,其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加工难度有所增强。即使因加工难度增强导致加工费增加,服装厂也应在正式投产前与贸易公司协商,在未获得同意增加加工费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于服装厂恶意加价的行为,法院明确给予了否定性评价。

因双方之间不止案涉一笔交易,还涉及前一份合同履行中因开票所产生的纠纷。故在庭后,法院积极组织双方沟通,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服装厂开具两次交易项下的增值税发票,贸易公司补给服装厂税金3000余元,最终由服装厂返还多支付的加工费,并支付赔偿费用,合计3.5万元,至此双方之间所涉的全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本案在服装厂完成开票义务和付款义务后,以贸易公司申请撤诉结案。

法官说法:言而无信,行之不远。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经济社会良性运转的基石。本案中,服装厂利用贸易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交期明确、违约责任重从而不敢违约,急于交货的紧迫心理,在出货时“坐地起价”,明显有违合同约定,更违反了诚信基本原则,对于多收取的加工费应当予以退还。对于企业而言,只有遵守诚信原则,才能行稳致远,否则占得一时便宜,最终毁了自己的招牌。(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