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如皋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首次根据企业提供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准许某管理公司的解封申请,既保障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帮助被保全企业“破”局纾困,平等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3年6月,某管理公司将仓库及综合楼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杨某施工。该工程竣工交付后,杨某因未取得工程款,遂将建设公司、管理公司诉至如皋法院,要求管理公司在欠付建设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同时,杨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申请人11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如皋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某管理公司生产经营依赖大量的流动资金,其得知被保全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希望通过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解除保全措施。承办法官与杨某多次谈话,杨某均拒绝变更保全措施。
后经建议,管理公司向如皋法院提交由某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诉讼保函作为反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如皋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见索即付诉讼保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依法裁定解除对管理公司110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凭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的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以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支付某一规定的或某一最大限额的付款承诺。作为现金保证的替代物,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涉案企业被查封、冻结后,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见索即付保函是保障保全申请人和被保全人双方利益的折中举措。之所以叫“见索即付”,意思是担保人必须对保函限额内的任何要求付款,而不需查明客观事实,即不管委托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适用见索即付保函变更保全方式是如皋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释放企业发展活力,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分管民法庭工作的马剑梅专委介绍。(周思童 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