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海门街道解放路某停车场地段时,先后与某苏A号小型轿车、某电动三轮车、某苏F号小型轿车、某沪A号小型普通客车、某苏X号小型轿车及隔离花坛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当日0时31分许,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故地段与上述事故造成的散落物发生碰撞并受伤。后沈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6mg/100ml。沈某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安全提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案中沈某醉驾发生剐蹭的地点为停车场,该停车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在该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造成较大风险,与正常的公路、城市道路等并无本质区别,具有公共性,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沈某在发生事故后不仅未停车检查处理,为逃避法律责任还继续驾车离开现场,致使他人途径该路段再次发生事故,其行为属于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相关规定,不应适用缓刑。(孙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