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间发生纠纷,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事后被侵权人又诉至法院主张后续费用能否获得支持?海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23年11月,在某纺织厂里,蒋某与赵某因工作推车放置的问题发生口角进而演变成肢体冲突,蒋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接处警。经医院诊断:蒋某左颞部软组织挫伤、高血压病2级(高危)、2型糖尿病。同日,在派出所主持调解下,蒋某与赵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赵某承担蒋某医疗费用等共计6600元,赵某放弃追究蒋某伤害的费用,此事一次性调解了结,今后双方无涉。协议签订后,赵某于次日向蒋某一次性支付了6600元。不久,蒋某再次找到赵某,要求其赔偿协议签订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合计4200 元,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庭审中赵某辩称,双方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是事实,但纠纷是蒋某挑起的,也是蒋某先动手的,蒋某对于纠纷的发生和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当日在派出所专职人员依法主持调解下,双方已经就案涉纠纷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且自己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协议载明“一次性调解了结,今后双方无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信守自己的承诺。蒋某与赵某发生冲突后,在派出所专职人员主持调解下自愿签订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赵某赔偿6600元,双方一次性调解了结,今后无涉。赵某按约履行了赔偿义务。蒋某要求赵某再赔偿协议签订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驳回了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治安调解协议是指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依法调解处理,双方达成的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公安机关依法调解、自愿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民事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承诺,按约履行义务。本案中,蒋某与赵某在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赵某赔偿蒋某各项费用6600元,“一次性调解了结,双方今后无涉”,赵某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在签订协议后未发生不可预知的情况,蒋某再向赵某索要赔偿款,违反了当时的约定,有违诚信原则。故对于蒋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宗苏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