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被辞退后诉至法院讨要大额奖励金,面对“证据”上的白纸黑字,老东家却一口回绝,罗某讨要不成反被罚款。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2年11月1日,罗某入职江阴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后江阴某公司要求罗某引进销售副总,并承诺若有业绩可给予10万元重大奖励。2023年11月30日,江阴某公司以罗某存在性骚扰女职员等为由,与罗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罗某向江阴某公司的张总签批报销单,张某在该报销单上签字。罗某后将江阴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引进销售副总重大奖励10万元等。

  罗某向法院提交的报销单载明:1.部门聚餐449.50元;2.引进销售副总重大奖励10万元,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佰肆拾玖元伍角。

  江阴某公司则认为张某签字时报销单上仅有部门聚餐449.50元,引进销售副总重大奖励10万元系罗某事后添加。

  江阴某公司申请对形成时间的先后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表明,费用报销单上,“肆佰肆拾玖元伍角” 的 “肆”,先于 “壹拾万零” 的 “零”书写。即报销单上的十万元系后添加形成。

  后罗某承认“引进销售副总重大奖励10万”系事后添加这一事实,并撤回了10万元重大奖励的诉讼请求。

  个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罗某在诉讼中变造重要证据这一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制裁。考虑到罗某在鉴定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检讨,态度良好,并当庭撤回要求江阴某公司支付引进销售副总重大奖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且自愿承担鉴定费用。江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罗某罚款人民币1万元。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查清事实、公正裁判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诚信诉讼是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诉讼原则,在法庭上提交虚假证据,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应尊重客观事实,确保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切莫自作聪明、画蛇添足,做出有违诚信的行为。伪造证据、篡改事实、妨碍诉讼,是严重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任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