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看似平常的货款交易,因业务员代签合同、私收货款,引发10万元货款纠纷。甲公司坚称未到收钱,乙公司辩称早已付清货款。究竟是员工“暗箱操作”,还是企业“自食苦果”?近期,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货款纠纷案。
原告诉称:甲公司(供方)与乙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固体燃料。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共计向乙公司供货50万元,乙公司已付40万元,尚余10万元,故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给付货款10万元。
被告辩称:乙公司辩称,案涉合同从签订、供货到收款,均是张某与其对接,除张某外,甲公司未有其他人员与其联系过。张某向其催要尾款时,其已将尾款10万元转至张某账户,其不欠甲公司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向张某支付货款的行为视为向甲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一方面,案涉合同系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沟通洽谈,甲公司亦未在案涉合同中指定其他经办人,故对乙公司而言,张某具有能够代表甲公司或享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另一方面,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乙公司向张某支付案涉款项之前,公司曾另行安排他人向乙公司索要过款项或乙公司知晓张某不具有收款权限,结合甲公司自认曾让张某向乙公司索要款项的事实,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相应权限,故其向张某的付款行为系善意的。最终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常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