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2月27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此次修订的变化和亮点。

  据悉,《办法》采取全面修订的方式,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原则和导向;优化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完善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程序;健全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制;强化省科学技术奖的监督。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获奖者、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鼓励开放合作,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

  《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大奖种。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

  全面修订后的《办法》在奖项设置上有四大变化及亮点——

  一是将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分设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科技工作者潜心基础研究,产出更多重大原创突破。

  二是在保持每年授奖项目数量300项不变的基础上,将一等奖由不超过45项提升至不超过60项,二等奖从不超过90项提升至不超过120项,进一步增强省科技奖“含金量”。

  三是进一步放宽对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的限制,鼓励本省的单位、科研人员与外省的单位、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合作,营造开放合作的创新生态。

  四是进一步鼓励外国组织来苏开展研发合作和科技交流,将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象由“外国人”调整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为进一步提高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江苏将成立“三个委员会”:组建由专家、学者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下一步,江苏将制定出台《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奖项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提名和受理条件、评审工作流程、异议处理与监督等内容,为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各项活动提供实施依据和遵循。(李南丹 庄雨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