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为家里定制橱柜与刘某签订了《商品订购合同》,约定定制总价13.5万元,全部板材均为进口FINSA板,五金件为进口百隆、海蒂诗品牌,假一罚三。合同约定后,姜某陆续付清了全部橱柜定制款,并在安装期间至现场查看安装进度,却发现板材是多层板,五金件都为国产,遂与刘某进行交涉。刘某承认交付安装的板材及五金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同意解除《商品订购合同》,但就赔偿方案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刘某认为,其作为个人不是合格的经营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他还辩称其提供的木材不是假的,仅仅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进口板材,故不应适用“退一赔三”规则。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真实全面,不得有欺诈行为。本案中,刘某虽然为个人,但其以FINSA授权经营人身份与姜某签订了《商品订购合同》,其在签订合同时的身份应为经营者,故本案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刘某未提供FINSA板和进口五金件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对于姜某要求刘某退还橱柜定制款13.5万元,并进行三倍赔偿40.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刘某上诉,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由刘某退还姜某房屋定制款13.5万元并向姜某赔偿损失27万元。

  法官说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法律赋予消费者特殊的保护机制,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有欺诈行为。如果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即构成欺诈。对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即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额外获得三倍赔偿。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是对受害消费者的补偿,更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严厉惩戒,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诚信经营。

  诚信是经营之本,任何试图通过欺诈手段牟取利益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只有坚持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赢得市场信任,实现长远发展。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甚至以个人身份规避法律责任。然而,法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以经营为目的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个人。只要其行为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遭遇此类欺诈行为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邵依婷、赵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