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车位纠纷中,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购房者购买车位后发现车位尺寸不符,无法正常停车,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车位款。

  2020年,王某某、俞某某、李某某与海门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海门街道某楼盘的地下车位,总价87000元,车位面积12.72平方米,合同签订后,三人支付了全款。至2022年3月,开发商向三人交付该地下车位,并于同年5月完成了首次不动产权登记。

  然而,购房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所购车位实际面积严重低于合同约定的12.72平方米,且车位宽度过窄,无法满足正常停车需求。经过对比“国家停车位尺寸标准”后,他们发现车位无法按照标准尺寸使用,甚至开车门都成了大问题。

  因协商未果,三位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的车位,导致停车目的无法实现,要求房产公司调换合格车位或者退钱,并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认为,车位的面积符合首次登记证明中的12.46平方米,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购房者接受实际交付的车位面积,不得因车位问题主张补偿或解除合同。

  经法官现场勘验发现,车位宽度明显不足,后委托专业机构重新测绘,结果表明:车位实际面积仅为为10.6平方米,宽度为 2.00米、长度为 5.30米,明显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停车位尺寸标准。经过比对,实际交付车位面积比合同约定及登记面积少约15%,且宽度缩减,并且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案涉车位本身靠墙、现宽度又有所减,达不到规范标准,对原告停车、开车门造成极大障碍,致使购房者购买车位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购房者无法因车位问题要求补偿或解除合同,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免除开发商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据此,法院判决支持购房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额购车位款。被告已经依约向三原告交付车位,三原告也已享有案涉车位的占有使用权,且客观上也有条件及时发现案涉车位存在的问题,但其未及时主张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即购房者无法因车位问题要求补偿或解除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这类条款未经购房者充分协商,且不合理地免除开发商的责任,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合同中关于排除购房者权利的条款不能免除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特别是在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退款。因此,购房者在法律框架内的维权是完全合法的,法院的判决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