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王某的父亲向刘某借款65万元,王某提供了担保;同年5月,王某因替父还其它债务又向刘某借款12万元。后因王某父亲下落不明,刘某诉讼王某承担还款责任,除上述本金外,还需承担自2014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2016年,上述两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王某仅有单位的工资收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海门法院保留王某每月基本生活费外,其余工资用于偿还该案债务,终结两案执行程序并将王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
王某为父还债而背负债务。虽有固定工作,但因债务冻结了工资收入,每月仅有微薄的收入,王某有消极对待债务,辞去工作的念头。法院动态评估履行情况,及时推动和解,避免机械执行。
对于刘某而言,债权虽合法,但执行时间长,且需承担未来不确定性的风险,适当减免更有利。对于王某而言,工资有限,生活窘迫,面临职业危机,保持稳定收入是关键,消极辞职将加剧困境,主动配合执行解脱债务枷锁,争取信用修复。
近日,在海门法院组织双方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次性履行30万元后,刘某放弃两案的其他权益,两案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给执行法官送了锦旗和感谢信。
结合债务人实际履行情况,海门法院主动介入,平衡双方利益,促成和解,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债务人得以重启人生,债权人实现权益,这也展示了司法实践中“法律刚性”与“人文柔性”的结合。(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