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即日起,全省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后,如果工作变动,也能像企业参保职工一样,让养老保险关系随着自己“跳槽”转移到新的工作地点。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到6月底,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277.9万人。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可“跳槽”
[新政] 江苏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农民工首次参保,由本人选择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灵活就业人员或农民工参保后在省内流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解读]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说,江苏省是较早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省份,但目前不少地方要求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户口,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一定的限制,而对外地户籍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参保也设定了门槛。这些灵活就业人员或农民工参保后,如果工作变动,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跳槽”,也得不到及时接续,只好在新的工作地点重新参保,会造成“一人多个社保关系”的问题,不利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新办法解除了这些束缚。
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流动登记制度
[新政] 建立全省参保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接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解读] 到今年上半年,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有277.9万人。统计显示,2006年江苏省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达13.9万人次,其中,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逐渐成为流动的主体,而南京、苏州、盐城三个市是他们转移流动最多的地方。
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流动量越来越大,而过去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往往只转关系而不转基金,由此加大了“转入地”养老金的支付负担。考虑到这种矛盾,江苏省决定建立全省参保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流动登记等制度,并将落实情况作为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补助的重要依据,从而保障“转入地”参保人员能及时足额地领到养老金。
尚有5年及以上退休不一次性退保
[新政] 参保农民工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其他情形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其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户籍所在地参保。
[解读] 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农民工,以往全国各地采取一贯的做法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国家没有制度规范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跨地区正常接续,劳动者往往选择一次性退保;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断保”现象突出,直接导致这部分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不能真正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
根据江苏省的新办法,如果江苏省户籍的参保农民工,如果工作地点在省内变动,可以采取“只转移不退保”的办法,在省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这是江苏省率先转变保障观念、扩大保障范围、提升保障水平的一个新突破,也是该政策最大的一个亮点。(于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