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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动者应该多点专业素养
 
2007-11-23 10:06:39
来源: 检察日报
 

    对董同学拿《色·戒》被删节说事,笔者是表示支持的。相信董同学的行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文化产品审查制度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看了有关媒体的报道及所收集到的董同学的起诉状,笔者却有点对董同学的这次行动体现出的专业素养的缺失感到遗憾。

    从董同学的诉状来看,其对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电总局是分别提出诉讼请求的,对华星国际影城及广电总局的诉讼理由也各不相同,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完全不同的,从诉讼理论上讲,这根本就不应该作为共同诉讼来对待。当然,此举或许会引起更高的社会关注,但这是一个无关法律专业的问题。

    从董同学的诉讼请求的合理性来看,几乎其所有诉讼请求都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且也缺乏合理性。

    比如,其对华星国际影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退票”或“更换”:“退票”其实就要求解除观影消费合同,董同学已经凭票观影,华星影城也已对董同学提供了相应影片供董同学观看,双方的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了,根本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更换”,就是用合格的换不合格的。电影作品可能有适合传播的和不适合传播的之分,有符合和不符合某个人或某一部分人审美情趣之分,但并无合格和不合格之分。在董同学与华星影城的观影消费合同中,不管华星影城提供的影片《色·戒》是删节本还是完整本,都是创作者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完成的作品。

    再比如,董同学认为华星影城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但无论从法律还是法理的角度来看,他的诉讼理由都难以成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内容是,“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董同学在与华星影城缔结观影服务合同时,显然没有就《色·戒》这部电影的有关情况询问过华星影城,华星影城也没有向董同学作过不真实、不明确的回复或作过虚假宣传,华星影城侵害董同学知情权之事根本无从谈起。至于公平交易权,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显然,华星影城与董同学之间并不存在什么不公平交易,也谈不上侵害董同学公平交易权。关于华星影城损害了公共利益的说法,则更是牵强附会。对于具有色情、淫秽等内容的电影会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这是一个社会共识。国家有关部门基于对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考虑而对影视作品进行审查并基于此而禁止有色情、淫秽等内容的影视作品的播出,本身就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播出机构对有色情、淫秽等内容的影视作品不予播出同样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完整版电影《色·戒》内容是什么都不清楚,不排除会对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就断言放映完整版《色·戒》符合公共利益,是失之武断的。实际上,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播放《色·戒》完整版而华星影城播放删节版,完全是由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对影视作品的管理制度决定的,这注定不是所有国家都允许放映《色·戒》的完整版。

    董同学对国家广电总局两项诉讼请求“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理由则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审查电影过程中标准过于严格及未确定电影分级制度之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造成原告观看电影《色·戒》时的精神损害”。这一诉讼请求的理由,同样难以成立。

    广电总局作为电影审查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就一部电影作品来说,其只因对具体电影作品的审查而与电影创作者、投资者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而与董同学这样的电影作品消费者并无法律关系。董同学向广电总局主张权利是没有依据的。

    国家设立某一个制度无疑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因而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制度本身不合理并不能成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诉因,尽管不合理的制度可能确实会对公共利益有影响,并让具体的公民感到利益受损。因而,董同学以电影审查制度不合理损害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在法理上根本说不通。而主张广电总局侵害公平交易权,更是无从谈起——与董同学并不存在任何交易的广电总局怎么可能侵害董同学的公平交易权!?

    国家对电影的审查奉行的标准和制度是否合理,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过于严格文化产品的审查标准可能会在倒掉脏水的同时将孩子也一并倒掉,可能直接影响文化市场的繁荣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而缺乏电影分级制度则可能在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这一公共利益的同时,导致多元社会中某些群体的特殊需要难以满足。但这只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在制度改变之前不得不承受的代价。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董同学是“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社会无疑是将董同学划入法律人之列的。笔者对董同学行为动机的良善虽然深信不疑,对其行动的正面意义也表示肯定,但笔者认为,作为法律人,当我们在采取法律行动时,还应该更严谨一些,更专业一些,以使我们的法律行动更严肃一些,更神圣一些,更有力一些。(周泽)

编辑: 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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