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江苏平安网\平安论坛
为犯罪嫌疑人祝贺生日,有点看不懂
【字号  
 

    反贪局长和办案干警一起在提讯室合唱“祝你生日快乐”歌,“深情祝福”受贿犯罪嫌疑人生日(11月6日《检察日报》),确实是一桩新鲜事。这种做法,与对犯罪嫌疑人横眉立目、凶神恶煞般生硬训斥、威吓甚至刑讯逼供的行为,确实不可同日而语。但是笔者看不懂为什么祝寿,感觉在价值判断上,这种做法是否应完全肯定,还有商榷余地。

    首先,缺乏真情。祝贺生日,即所谓祝寿表示的是一种尊敬和祝福,应该是内心真实感情的表达。如果说去祝寿的反贪局长和干警们,对在此之前一直并不配合侦查工作的祝寿对象,真有这种情感,那么感情基础在哪里,没有基础的感情,能是真实的吗?执法者为犯罪嫌疑人祝寿,与积极救治生病的犯罪嫌疑人不同,后者出于对人生命和健康权利的尊重,前者则没有这种意义,无非是换取对方由此产生的感激之心,达到使他供述犯罪事实的目的。说白了,这是一种办案手段,不具有人文关怀的感情和性质。

    其次,混淆是非。检察机关应该文明司法,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的合法权利,决不允许无视、侵犯他们的人权。但是这种维权一定要堂堂正正,有法理根据,不能出于私人关系,这是执法中的是非问题。接受祝寿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人权内容,为犯罪嫌疑人祝寿与维权无关。本案办案人员如果表达的是检察机关的意思,那么,是误解了职能超越了职权。检察机关没有职责、义务,办案人员也没有权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这种服务。本案办案人员如果表达的是个人情感,就选错了时间和对象。办案人员不能与办案对象保持朋友关系,存在这种关系,很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该考虑是否回避,这是法律精神,也是办案常识。

    再有,影响公正。这次祝福对象是名受贿犯罪嫌疑人,能否把这种待遇适用于其他职务犯罪嫌疑人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呢?显然,无论从制度上还是人们情感上,这种做法都不具有普适性。例如,不可想象,办案人员会有心情为一名情节极其严重的杀人、抢劫或强奸等暴力犯罪的嫌疑人祝寿。无论何种犯罪,在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触犯刑律的性质上是相同的,无论何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享有相同人权,如果办案人员随情感好恶决定对其中人员给以不同待遇,必然出现不平等,有违公正原则,会降低司法机关公信度,难以使人产生执法公正的认知。

    最后,难达目的。人具有趋利避害的理性,所以虽然现实中确有为感祝寿之类对待之情,于是宁愿放弃自由乃至生命而承认罪行者,但肯定不会很多,不会成为普遍现象和规律。指望以利用他人为目的的做法能够得到犯罪者真心回报,取得查明案件事实的效果,没有可靠保障。假如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强,或自尊心强烈,那么,这类做法必无用武之地。从社会进步看,我们应该培养能够明确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的公民,而这样的公民即使犯了罪,也依然会维护自己的人权和人格尊严,这样,缺乏对人尊重意义的做法更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

    “祝寿”做法说明,明确认识人权本身是人类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才能真正依法保障人权,否则,很容易陷入误区。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等于罪犯,就可以像对普通人一样以朋友相待;也不能认为只要对犯罪嫌疑人示好,就一定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滥用感情、虚用感情、超范围给以照顾的做法与公正执法相悖,缺乏良好社会意义。如果诸如为犯罪嫌疑人祝寿的此类做法一旦“蔚然成风”,必会影响检察机关诚信、公正的形象,对社会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不利。

    现在正逢改革时期,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大势所趋,但在这一阶段,受学习、理解程度和经验所限,执法行为很容易出现失误。所以执法者要头脑清醒,避免盲目性,对执法思想、措施应全面、深入分析认识,在深层次上提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能力,做到执法的合情、合理、合法。 (方文)

责任编辑: 钱芳

相关稿件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新华网管理协调部 电话:010--6307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