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诠释了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正义、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政党的关系,体现了内容与形式、手段与目的、价值与效果的辩证统一。
1.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建立权威的司法制度,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也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信任法律、遵守法律、按法律办事的氛围。
依法治国,就是要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要建立公开、公正的程序规则,并以此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关键。为此,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
2.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政法机关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统一,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宗旨和执政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和价值取向。
执法为民的提出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执法为民的价值取向,表明人民是政法机关的服务对象。执法机关要端正执法态度,改进执法作风,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绝不能损害人民利益。执法为民的价值取向,表明我国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执法必须为民,也只能为民。执法为民的价值取向,突出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法者必须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关键要坚持以人为本。这就要求政法队伍加强自身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
3.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公平和正义作为两个法律概念,既相联系,又具有不同的涵义。一般而言,公平注重于对法律形式和诉讼过程的评价,正义侧重于对法律内容及实践结果的评价;公平是正义的外在生命,正义是公平的内在灵魂;公平是前提,正义是结果,二者联系紧密,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准则。
公平是正义的构成要素。在法律意义上,公平就是立场客观,不偏不倚。概括来讲,公平主要有三个原则。一是平等性,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也禁止歧视,在同等条件下提供平等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护。二是中立性,即在执法过程中,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仲裁者不能对争议双方有好恶偏见。三是客观性,即反对主观臆断,反对感情用事,司法决定要以事实为基础,以理性推理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这为我们更好地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原则,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基本遵循。
正义蕴含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通俗地讲,正义有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主张创制法律时设定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要保持一致性。二是强调是非分明、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尊重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行为,是法治的基本正义。责任是法律的生命,违法必究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有力保障。无论是公民、法人违法,还是执法机关违法,都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否则必然导致有法不依,损害法律的权威。三是救助弱者,重点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法治应当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有公民的权利。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深刻揭示了在我国社会实现正义的根本途径。
4.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公民权益的实现以及社会秩序的形成具有直接影响。为国家大局服务,是法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法治的基本使命。
法治要顾及全局、把握大局,就是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是检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成效的重要准则。当前的大局,就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要正确处理三对关系。一是依法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服务大局是政法战线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将立足本职工作与服务大局结合起来。二是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的关系。要着眼于大局,准确地适用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法律手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坚持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是与该国的国情特别是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正是有了党的坚强领导,才有当代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离开了党的领导,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失去其社会主义性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经验。
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体现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过程之中,就是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与党依法执政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