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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判决看中国司法的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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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这是日前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传出的重要指示。换言之,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持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决不能简单照搬其他国家的司法模式。而如何深刻理解新时期司法工作的基本理念,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项紧要任务。

    以死刑判决为例,如何理解中国司法应当坚持人民性呢?这涉及到准确把握中西司法制度本质不同的问题。近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份关于死刑案件的判决,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可以作为我们思考的材料。

    路易斯安那州的帕特里克?肯尼迪被控于1998年强奸时仅8岁的继女,2003年被州地方法院认定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极刑。肯尼迪不服,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今年6月25日大法官们以5票反对死刑、4票赞成死刑的表决结果,裁定将强奸幼女案罪犯判死刑违宪,发回重判。

    联邦最高法院指出,除叛国罪和间谍罪外,在被害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做法违反宪法,因为宪法第八修正案明确禁止“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大法官安东尼代表多数派意见申明,强暴儿童犯罪确实会对被害人造成重大创伤,但它并未也无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因而判处死刑是不合适的。这一判决体现了美国法官对宪法的严格遵从,无疑属于“宪法至上”的产物。

    然而,社会上反对这一判决的声浪却异常汹涌,尤以议员、官员等政治人物为甚。路易斯安那州前议员皮特?施奈德诘问道,即便那些反对死刑者也声称,“会杀死任何一个强奸他们孩子的人”,“法官们何时能拿出勇气为那些惨遭禽兽蹂躏的孩子们伸张正义”?该州州长博比?金德尔指责:“我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感到愤怒,它冒犯了本州民众及陪审团对案件作出的一致决定。”民主党总统候选人、伊利诺伊州参议员奥巴马更是公开表示,“我反复说过对罪大恶极者才应处以极刑,但对一个6岁或8岁的孩子施暴就属于罪大恶极。如果某个州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处极刑,这并不违宪。”美国舆论认为,民主党人中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居多,奥巴马在死刑问题上的立场不同于传统民主党人,显示出他正在向美国的主流民意靠拢。

    从表面上看,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引起了轩然大波,美国社会因此划分为两大阵营。究其实质,分歧源于联邦法官作出裁判与政治人物发表看法的机制并不相同。如果说前者是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作出裁判的话,那么后者则显然是以自己所代表的民众为基础进行表态的;前者强调“宪法法律至上”,后者奉行“人民至上”。

    马克思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看起来是主司裁判的西方法官的写照。政治人物尤其总统候选人完全不是这样,他们的“上司”是所代表的民众,他们需要以民意为导向。同样,在我国现阶段也不能简单地说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司,因为中国的司法人员从来都旗帜鲜明地以为人民的法官、人民的检察官而自豪。他们需要通过严格适用宪法和法律来捍卫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打个不太贴切的比方,我国的司法人员不可能采取上述任一种单一的立场,他们应当既坚持像西方法官一样严格地适用宪法法律,也要追求比政治人物更敏锐地把握民意。

    总之,人民性是中国司法的本质,也是应当长期立足的司法国情。具体到我国的死刑判决中,自然需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上纯属个人理解,并不成熟,权作引玉之砖。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 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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