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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全面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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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南通市政府近日出台了《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并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全面实施,必将推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成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中的一种常态、制度和惯例,加快了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该《办法》明确了应当问责的情形、问责的程序和责任追究方式等事项。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9种情形分别是: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或不认真执行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超权擅自决策或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越级上访或者非正常上访,或对群体性、偶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急预案以及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措施进行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直接负责或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失误或产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损失的;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机关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或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首长疏于自律,行为失检,有损公务员形象,或包庇、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李志华 杨兴标 韩伟)
 

责任编辑: 刘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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